第壹章 總 則
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「台灣豎琴家聯盟」,英文名稱為 Taiwan Harpists Association(以下簡稱本會)。

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成立,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,本會宗旨在於集合我國海內外豎琴家的力量,落實國內的豎琴教育工作,使豎琴音樂在國內達到普及化及專業化的目標,提昇國內豎琴演奏的環境與水準,並促進音樂文化之蓬勃發展。

第 三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。

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,並得設分支機構,其組織檢則另訂之。

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:
1.蒐集海內外豎琴家個人資料,建立檔案(包括學、經歷,演出資料、錄音、錄影及通訊方式),主動提供給國內外各表演機構及團體。
2.舉行學術專題演講及會員研討會。
3.推廣及鼓勵國內作曲家創作豎琴音樂。
4.定期發行刊物,刊登國內外有關豎琴音樂之活動、學術研究等訊息。
5.其他合乎本會宗旨者。

第貳章 會 員
第 六 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四種:
1.正式會員:凡贊同本會宗旨、年滿二十歲、具豎琴演奏專業文憑及演奏經驗者,均可加入本會;未具上項資格者,亦可檢具充分演奏資料申請入會。(入會時須繳交個人之學經歷、錄音、錄影等詳細資料)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資格審核委員會審核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及年費後,為正式會員。
2.榮譽會員:凡贊同本會宗旨,對會務有傑出貢獻者,由正式會員連署提名,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,由本會邀請擔任榮譽會員。
3.贊助會員: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團體或個人,每年贊助本會新台幣參萬元以上者為贊助會員。
4.愛樂會員:凡贊同本會宗旨,熱愛豎琴音樂,填具入會申請書並繳納年費後,為愛樂會員。

第 七 條 本會會員如有違背本會宗旨,損害本會會譽者,經會員三人以上聯名提出,並經確認後,由資格審核委員會決議,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,情節重大者,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,所繳會費不予退還。

第 八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為出會:
1.喪失會員資格者。
2.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。

第 九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,並於會計年度結束時生效,但應於一個月前預告,退會者所繳會費不予退還;連續二年未繳會費者,視為自動放棄會員資格。

第 十 條 會員之權利:
1.得參加會員大會,並有發言、提案、選舉、被選舉、罷免及表決之權利,每一會員為一權。(榮譽會員、贊助會員及愛樂會員無選舉、被選舉、罷免及表決權)
2.正式會員得享有被本會推薦參加海內外演出之機會。
3.得優先參加本會主辦之各項活動。
4.愛樂會員於購買本會主辦之節目票券可享九折優待。
5.免費享有本會之會訊及其他相關事務之權益。

第 十一 條 會員之義務:
1.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,按時繳納會費。
2.熱心參與本會舉辦之各種活動。
3.正式會員得接受本會推薦擔任演出工作,同時參加並支援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或演出;公開演出時,請於個人簡介中註明演出者為本會之會員。
4.宣揚本會宗旨,加強會員間之聯繫,協助推動會務之進行。

第三章 組織及幹部
第 十二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,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幹部會議代行職權。

第 十三 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:
1.訂定與變更章程。
2.選舉或罷免幹部。
3.議決入會費、常年會費、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。
4.議決年度工作計劃、報告、預算及決算。
5.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。
6.議決財產之處分。
7.議決團體之解散。
8.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。

第 十四 條 本會設幹部如下,由會員選舉產生,成立幹部會議:
1.執行長。
2.副執行長兼任秘書長
3.藝術總監。
4.文宣公關組長。
5.財務長。
6.分區代表。(每區每十人產生一人,不足十人以十人計之;1至5項之幹部不可兼任分區代表)
7.候補幹部三人。(執行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執行長代其職務,其他幹部因故出缺時由候補幹部依序遞補)

第 十五 條 幹部會議之職權如下:
1.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。
2.組成資格審核委員會,審定會員之資格。
3.聘免工作人員。
4.擬定年度工作計劃、報告、預算及決算。
5.其他應執行事項。

 

第 十六 條 幹部均為無給職,任期一年,連選得連任,執行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。幹部之任期自會員大會召開之日計算。

第 十七 條 幹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即應解任:
1.喪失會員資格者。
2.被罷免或撤免者。
3.受停權處分逾任期二分之一者。

第 十八 條 本會得設置各種委員會、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,其組織簡則由幹部會議擬定,變更時亦同。

第 十九 條 本會得由幹部會議聘請榮譽顧問若干人,其聘期與幹部之任期同。

第肆章 會 議
第 二十 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,由執行長召集,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。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;臨時會議於幹部會議認為必要,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時召開之。

第二十一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,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,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。

第二十二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,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。
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:
1.章程之訂定與變更。
2.會員之除名。
3.幹部之罷免。
4.財產之處分。
5.團體之解散。
6.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。

 

第二十三條 幹部會議每二個月召開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。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,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,會議之決議以幹部過半數出席,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。

第二十四條 幹部應出席幹部會議,並不得委託出席;幹部連續二次無故缺席幹部會議者,視同辭職。

 

第伍章 經費及會計
第二十五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:
1.入會費正式會員新台幣壹仟元正,有效期兩年。
2.學生會員新台幣伍佰元正,有效期兩年。
3.事業費。
4.委託收益。
5.基金及其孳息。
6.會員捐款。
7.其他收入。

 

第二十六條 本會經費之會計年度,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。

 

第二十七條 本會於解散後,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 之機關團體所有。

 

第陸章 附 則
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,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
 

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,變更時亦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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